混凝土拌合用水规定
发布时间:2015-08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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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凝土拌合用水所含物质对混凝土、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不应产生以下有害作用:1、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结;2、有损于混凝土强度发展;3、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,加快钢筋腐蚀及导致预应力钢筋脆断。所以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:
1、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规定。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,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/L;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,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/L。
2 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
3 、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。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;同时,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硅酸盐水泥、普通硅酸盐水泥》的规定。
4 、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,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%。
5 、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,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。
6、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、装饰混凝土、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;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。
7 、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。
8 、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,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,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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